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常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仲裁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常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常州仲裁委员会内部治理结构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以及《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等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本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案件处理费包括一般处理费和特殊处理费。

第三条 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本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案件一般处理费用于:

(一)当事人选定所在地为常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仲裁员,以及本会主任指定的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三)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四)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案件特殊处理费用于:

(一)咨询、翻译、鉴定、评估、检测、审计等费用;

(二)当事人选定所在地为常州市行政区域外的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第四条 案件受理费、案件一般处理费由本会在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见附件《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标准》。

第五条 《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收费标准》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提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人提出请求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本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

申请人提出的涉及继续履行合同、解除合同的请求,按合同金额确定争议金额;申请人提出的其他不涉及争议金额的请求,按每项仲裁请求交纳案件受理费1000元和案件一般处理费500元。

第六条 申请人变更仲裁请求的,按变更后的请求确定争议金额,由申请人补交差额部分仲裁费用。

第七条 按本会仲裁规则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应另行交纳案件一般处理费2000元。

按本会仲裁规则应适用涉外程序的案件,应另行交纳案件一般处理费2000元。

第八条 当事人选定所在地为常州市行政区域外的仲裁员,应当承担该仲裁员因办案而增加的合理费用。当事人按每一位外地仲裁员2000元标准交纳案件特殊处理费。

咨询、翻译、鉴定、评估、检测、审计等案件特殊处理费,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交纳。

第九条 仲裁申请受理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本会退还全部案件受理费。

仲裁庭组成后,开庭审理或举行听证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本会退还50%的案件受理费。

仲裁庭开庭审理或举行听证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本会退还25%的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处理费不予退还。

第十条 当事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仲裁条款效力异议成立、仲裁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本会退还全部案件受理费,案件处理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依据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本会不再另行收取仲裁费用。

仲裁庭依法对仲裁文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的事项作出补正,本会不再另行收取仲裁费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情形。

第十四条仲裁费用缓、减、免交的具体办法,由常州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会收取的仲裁案件费用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常州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在当事人交纳仲裁费用时开具相应预收收据,案件结案后,依据仲裁文书确定的金额向当事人开具相应发票。

当事人交纳的咨询、鉴定、勘验、翻译、审计、评估等案件特殊处理费,由收费单位出具票据。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仲裁费收退费标准的通知》(常仲秘发〔2010〕6号)同时废止。


            案件受理费收费表

争议金额(人民币)

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

1000元以下的部分


70元

1001元至50000元

4.5%

70元加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4.5%

50001元至100000元

3.5%

2275元加争议金额50000元以上部分的3.5%

100001元至200000元

2.5%

4025元加争议金额100000元以上部分的2.5%

200001元至500000元

1.5%

6525元加争议金额200000元以上部分的1.5%

500001元至1000000元

0.7%

11025元加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0.7%

1000001元以上

0.4%

14525元加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4%


            案件一般处理费收费表

争议金额(人民币)

收费标准

案件处理费

1000元以下的部分


500元

1001元至500000元

0.8%

500元加争议金额1000元以上部分的0.8%

500001元至1000000元

0.5%

4492元加争议金额500000元以上部分的0.5%

1000001元以上

0.2%

6992元加争议金额1000000元以上部分的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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