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外仲裁江苏行(常州)——国际商事仲裁的最佳实践”培训活动成功举办
- 2024/7/8 阅读次数:[2094]
为进一步探索涉外法律服务的新路径,防范跨境贸易风险、妥善化解国际商事纠纷、促进国际经贸合作,2024年6月28日,由江苏新能源争议仲裁中心、江苏省律师协会联合主办的“涉外仲裁江苏行(常州)——国际商事仲裁的最佳实践”培训活动在常州成功举办。江苏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郭兵、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章进、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王唯骏、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副秘书长兼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杨玲、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中国区主任兼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仲裁员张寸渊、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茹洋、苏州仲裁委员秘书长周雷、江苏省律师协会国际商事仲裁业务委员会主任陈发云、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张利民出席活动。100余名涉外律师、仲裁员、企业代表参加线下活动,超过2千人(次)观看活动线上直播。活动由常州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张翔主持。
郭兵处长在开场致辞中对培训活动的举办表示热烈祝贺,对关心支持江苏司法行政工作和仲裁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致以衷心感谢。他表示,江苏是经济大省、开放大省,省律协和仲裁机构要以此次培训为契机,汲取先进经验,聚力打造高能级平台载体,打造我省涉外法律服务品牌;要融合国际视野,拓展商事仲裁合作领域,在仲裁规则制定、仲裁员名册共享、庭审设施共用、互联网仲裁等方面加强合作,助力提升江苏涉外仲裁国际影响力;要强化培训交流,锻造高层次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加强优势资源共建共享,为我省涉外法律服务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秘书长王唯骏作《重塑认可度:选择中国仲裁机构解决跨境商事纠纷的理由》主旨发言。她指出,商事主体的认可和信任是商事仲裁“生命力”的来源之一,上国仲作为中国内地最早开展涉外仲裁业务、最早引入国际仲裁实践做法的仲裁机构之一,以当事人自主设计仲裁程序、机构管理职能、仲裁庭程序管理职权“三位一体”重塑新品牌认可度。王唯骏秘书长还分享了妥善选择争议解决机制、准确拟定仲裁条款、充分做好案件准备工作等三点建议。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副秘书长兼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杨玲作《香港仲裁:新规则新发展》主旨发言。她介绍了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主要职能和服务及组织架构,受案类型分布,分析了HKIAC仲裁示范条款中关于仲裁庭的收费和开支的约定,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在仲裁程序的公正与效率、多个合同下单个仲裁启动、仲裁员委任方面的新规则三个方面的心得体会。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中国区主任兼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仲裁员张寸渊作《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及相关实务简介》主旨发言。他介绍了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的发展历史、裁决效率与案件数量,案件类型,以及新仲规则中快速程序、紧急仲裁员的设置、引入早期驳回程序等特色制度。他还围绕仲裁协议中的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范围、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地、仲裁员人数等进行了阐述,展示了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国际仲裁程序的全流程与国际仲裁程序特点。
江苏省律师协会国际商事仲裁业务委员会主任,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发云作《代理跨境国际仲裁案件的实务思维与技巧》主旨发言。他指出,代理跨境国际仲裁案重点关注问题主要是胜诉率、仲裁成本与效率、案件管理,随后以三个实际案例分享了基本应诉思路与策略、中外律师团队组建与仲裁员的选择,具体仲裁工作的安排,总结了仲裁员代理跨境国际仲裁案的实务思维与技巧,由此鼓励仲裁员应开拓视野,创新理念与思维,注重能力建设与团队合作,善于整合全球优质专业法律资源,充分展现中国律师在跨境国际仲裁中的地位与作用。
江苏新能源争议仲裁中心仲裁员,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利民作《涉外商事仲裁的特别关注事项及经验分享》主旨发言。他以在常州仲裁委员会(江苏新能源争议仲裁中心)处理的一起涉外投资纠纷入题,从当事人身份的证明、法律适用的判断、境外法律的查明、仲裁文书的送达、裁决的撤销和跨境执行五个方面进行了案例分析。该案例基于裁决的程序的规范性、实体公正性,是常州仲裁委首次在台湾获得认可的仲裁裁决,有助于提升江苏仲裁的良好声誉,有助于两岸仲裁的良性互动,有助于增强两岸交易的法律安全感。
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章进作总结致辞,他表示“涉外仲裁江苏行(常州)——国际商事仲裁的最佳实践”培训是涉外法律服务领域跨界合作路径的创新探索,江苏律师队伍与各地仲裁机构专家今后要继续加强交流合作,共同研讨国内外商事仲裁的发展新特点、新规则与新趋势,进一步提升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专业能力,拓宽研究视野,提高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能力,从而提供更优质更高效的法律服务,推动商事国际仲裁领域的法律服务进步与创新。
本次培训,是常州仲裁委员会(江苏新能源争议仲裁中心)与江苏省律师协会共同探索涉外法律服务新路径、加强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方面的一次精彩实践。下一步,中心还将与省内外兄弟仲裁机构携手,紧跟我国建设成为“国际商事仲裁新目的地”的发展步伐,继续主动参与国际仲裁领域各类活动,为“走出去”企业提供伴随式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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