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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州市仲裁协会与市律协联合举办“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能否约定仲裁”专题研讨会
  • 2020/9/22 阅读次数:[18170]
  • 2020年9月18日,常州市仲裁协会联合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业务委员会、调解与仲裁委员会举办了一期关于“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能否约定仲裁”的专题研讨会。常州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张翔、市律协副会长钱技平应邀出席研讨会,市律协监事马旭东、汪建波列席会议。会议由市律协行政法业务委员会主任顾青主持。

    钱技平副会长围绕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争议解决的特点以及仲裁的适用范围阐述其观点。

    顾青主任认为:对于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合同属于行政合同的范畴,结合行政合同应当具备的主体要素、目的要素、内容要素、意思要素,故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合同的范畴。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根据宪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守约方享有违约赔偿请求权,故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

    邱韬律师就行政协议的形态进行阐述,其认为行政协议分为法国派和德国派,法国派对于行政协议的认为较为宽泛,主要是以目的认定其性质,而德国派强调权利义务。我国是将法国派与德国派的特点结合,故在实践中存在较多的争议。另外,如果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性质被认定为行政合同,就不能约定仲裁。

    常州仲裁委员会陈朋辉以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性质与合同争议性质的差异阐述自己的观点。认为关于合同纠纷,应当从合同本身出发,原则上是可以约定仲裁,比如催缴出让金,但存在不能约定仲裁的情形,比如因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处罚。


    顾奇伟律师、姜伟文律师分别进行发言,顾奇伟律师认为: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存在行、民交叉部分,区分属于民事范畴还是行政范畴还是应当从争议点本身着手。姜伟文律师认为:在认定合同性质时,应当按照公法、私法的角度进行区分。调仲委主任薛峰律师提出如果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协议存在巨大争议的情况下,还是着眼于双方争议的内容是否可以仲裁来分析。


    常州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副主张翔表示:如果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属于行政合同,那就不能约定仲裁,在区别合同的性质时,应当逐个事项区分处理。且在实践中,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观点不一致。张翔副主任也就本次研讨会进行总结,首先,张翔主任对行政法业务委员会以及调解与仲裁委员会表达了感谢,另外,张翔副主任希望与委员会加强合作与交流。


    参会人员均表示通过本次研讨会收益匪浅,并且对合同性质的认为基本达成一直观点。本次研讨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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