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常州市仲裁协会与常州市律师协会联合发布 《金融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要素指引》
- 2019/1/17 阅读次数:[12619]
近日,常州市仲裁协会和常州市律师协会共同制定并联合发布了《金融借贷纠纷案件审理要素指引》,该指引适用于银行和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供仲裁员、律师、当事人在处理该类纠纷案件过程中借鉴、参考。
指引的制定,尊重借款法律关系本质,恪守法律规定;立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解决实际问题;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坚持利益衡量。指引共分为四个部分,其中,管辖认定部分着重对借款双方的仲裁协议进行了规定,并就普遍存在的夫妻双方及共同债务人的仲裁管辖问题予以了明确;借款事实认定部分侧重于对借款基本信息的确定,秉承还原客观事实的基本原则;担保事实认定部分对担保的有效性、担保的范围、人保和物保并存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违约事实认定部分按照违约认定、违约后果的逻辑顺序进行展开,充分论证了认定违约责任的必备条件。指引还就金融借款的其他相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此次指引的制定是常州仲裁委员会稳步拓展仲裁服务领域、深化仲裁规范化建设的成果,有利于规范金融借贷类仲裁案件的审理,提升仲裁专业化水平。
附件: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审理要素指引
一、管辖认定
银行申请仲裁,应具备与借款人(其他共同债务人、担保人)真实有效的仲裁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含有仲裁条款的借款合同、展期协议、担保合同;含有仲裁条款的承诺函;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等。仲裁庭应对仲裁条款的有效性进行审核。
认定对承诺函上的担保人有管辖权的,承诺函中应约定有仲裁条款或该担保人在含有仲裁条款的借款合同上签章确认;认定对夫妻双方或其他共同债务人有管辖权的,夫妻双方或其他共同债务人均应在含有仲裁条款的案涉借款合同上签章确认或与未在借款合同上签章的另外方有单独的仲裁协议。对于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有仲裁协议的担保人或夫妻一方或其他共同债务人提起的仲裁请求,常州仲裁委员会不具有管辖权。
二、借款事实认定
(一)借款的基本事实
借款合同应当由合同双方签章确认,并记载有关于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的管辖条款等约定。仲裁庭应根据借款合同及对应借款借据等认定借款的基本信息,审查借款的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方式和依据,以及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贷款等依据。
银行主张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提供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借款时夫妻关系的存续状态,并应向仲裁庭说明该笔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
(二)放款事实的认定
银行应提供借款借据(放款凭证)或银行流水用以证明银行已经完全履行了放款义务。仲裁庭应审核借款合同中关于金额、期限、利率、借款合同编号等约定与借款借据(放款凭证)中是否一致,必要时可以要求银行对具体执行利率、期限等出处进行说明、举证。
(三)本金及利息的认定
银行应提供利息清单(利息明细表等)用以证明借款人尚欠的本金、利息等具体金额。仲裁庭应审核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的具体构成;涉及本金金额与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的金额不一致的,应要求银行对此予以说明。
银行需提供开庭前三日内的利息清单(利息明细表等)用以说明借款人在银行提起仲裁后是否归还本金及利息。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由被申请人对该异议进行举证。
三、担保事实认定
(一)担保的有效性
借款合同约定有担保的,银行应提供能够证明担保事实的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有担保人身份签章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单独出具的还款承诺函等。仲裁庭应对相关的约定及签章是否构成担保进行审核。对于保证担保的,自合同成立时保证生效;对于抵押担保的,不动产抵押需提供不动产抵押登记的证明原件供仲裁庭核对,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合同成立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对于质押担保的,应提供书面的质押担保合同或质押条款,质权自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权利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权利凭证时设立;若是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则应由双方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后生效。
关于共同还款承诺函中的签字人,仲裁庭应对承诺函上载明的共同还款、连带清偿予以甄别,前者应认定为是债务加入,后者认定为是保证担保。
(二)担保范围的认定
仲裁庭应根据合同约定认定担保范围。在最高额担保的情况下,仲裁庭应针对不同的约定进行裁决。
对于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在本金XX范围内提供最高额担保”的,应认定该担保的最高额范围仅为本金,在本金不超过最高额度的情况下,担保人对于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承担担保责任;对于约定为“在最高XX范围内对所有债务提供最高额担保”的,应认定担保范围包含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总金额不能超过约定的最高额。
最高额抵押合同中担保限额的约定与他项权证上关于权利价值(债权数额)的记载不一致的,应以不动产登记簿的相关记载为准。
(三)人保和物保并存
债权人应当按约定顺序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债务人自己提供抵押担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6条第一款: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76条第二款: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银行直接申请仲裁担保人的,若银行在合同中有类似 “无论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否提供物的担保,无论甲方是否决定放弃物的担保,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无需先行处分抵押物”的约定,该约定原则上有效;若无此类约定,在银行直接申请仲裁保证人的案件中,仲裁庭应注意核查借款人本身是否有提供物的担保,直接申请仲裁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违约事实认定
(一)违约责任的认定
金融借贷纠纷案件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大多均为“在借款人(担保人)违约时银行有权提前宣布到期、提前行使担保权等等”,仲裁庭应审核借款人(担保人)是否构成违约,银行是否享有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
对于不同违约类型,应参考谁主张、利益归谁、举证难易等因素,进行举证责任分配。银行应提供借款人(担保人)违约的相关证据(如还款记录、账户明细等),用以证明违约事实的发生。若属于借款人逾期还款类型的违约,仲裁庭应对逾期的时间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提供还款凭证、银行提供账户流水等相应证据;若属于借款人(担保人)资信问题类型的违约,仲裁庭应要求银行提供确切的能够证明借款人(担保人)资信状况不佳的证据。
(二)违约的后果
借款人违约时,银行主张的违约后果一般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提前行使担保权等。
关于贷款的提前到期,以常州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之日为提前到期之日;若在此之前银行已经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则以该日期为准;担保人在第一次庭审结束之前履行担保责任、代为归还了所欠银行的全部贷款本息的,仲裁庭对于银行主张的要求担保人承担的律师费、仲裁费用可酌情予以调整。
关于银行主张的利息,在贷款被宣布提前到期之后,原则上只产生到期之前的利息、本金到期之后的罚息以及未归还的利息产生的复利,罚息及复利均为按照罚息利率进行计收;银行在仲裁请求的主张多为“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或“按年利率X%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该计算标准下计收的利息如少于按照罚息利率计收的利息,根据民事权利的处分原则,仲裁庭原则上应按照银行的主张进行裁决,必要时可以要求银行对相应利息的计算标准进行说明、举证。
仲裁庭在对担保人的担保责任认定之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规定履行担保义务的担保人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仲裁庭在裁决意见中应对此予以明确。
金融借贷合同纠纷审理要素表
类别
审理要素简述
管辖
仲裁条款的效力
担保人、夫妻、共同债务人的管辖约定
借款事实
借款人
借款合同编号
贷款本金、贷款期限
利率、逾期利率
实现债权的费用
担保事实
保证人
保证合同编号
保证方式
保证期间
保证担保的范围
抵押事实
抵押人
抵押合同编号
抵押财产
不动产权证号
抵押担保的范围
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
抵押权证号或登记号
质押事实
质押人
质押合同编号
质押财产
质押担保的范围
是否已经交付
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
违约认定
合同的违约条款、依据
提前到期的通知及送达情况
担保人代偿后的费用承担
注:有多个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按顺序罗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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