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财产保全须知
- 2018/8/7 阅读次数:[17132]
一、提交仲裁委并由本会留存的:
(一)提交仲裁委的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二)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如果提交保单保函担保,需要常州保险公司开具的)。
以上材料(一)需要原件,材料(二)只需复印件。
二、提交仲裁委并由本会转交人民法院的:
(一)提交人民法院的保全申请书;
(二)保全必要性说明;
(三)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附财产信息证据,如提供银行账号、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等);
(四)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如果提交保单保函担保,需要当地保险公司开具的)。
(五)当事人签订的包含仲裁条款的合同或者协议等证明材料。
(六)有仲裁保全授权的授权委托书和出具给人民法院的律师函。
上述材料(一)、(二)、(三)、(五)均需原件、复印件各一套。
常州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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