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增聘仲裁员的通知
- 2024/10/31 阅读次数:[6958]
为适应新形势下常州仲裁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优秀仲裁员队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任及考核办法》等规定,现面向社会公开增聘仲裁员,重点增聘新能源领域仲裁员、涉外领域仲裁员、金融和投资领域仲裁员。本次增聘仲裁员任期与第七届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期相同。
一、申请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2)热爱仲裁事业,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条件,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3)品行端正、公道正派、认真勤勉、谦虚谨慎、注重效率;
(4)具有法律知识,有相应的学历和从事专业工作所需的知识;
(5)头脑清晰、思维敏捷、明查善断,具有较强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6)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并有相应的时间从事案件审理工作;
(7)聘任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法定条件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从事仲裁工作的,应当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且长期从事办案工作,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2)从事律师工作的,应当从事执业律师工作满八年,具备丰富的民商事业务经验,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
(3)曾任法官的,应当任审判员满八年并具有民商事审判工作经历;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且直接从事与民商事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工作;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的,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且熟悉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精通行业政策、技术规范和交易习惯。
(三)优先聘用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虑优先聘用:
(1)在新能源行业中从事法律顾问、专业技术、企业法务、科研工作,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2)具有较高外语水平,或具有境外国家或者地区律师等执业资格的;已经在境内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有涉外案件办案经验的;能够用外语进行庭审的;
(3)已被本会聘任为调解员,或具有丰富民商事调解工作经历的退休法官;
(4)已在其他仲裁机构担任仲裁员的。
(四)职务限制和要求
(1)在职法官、检察官、监察官不得申报仲裁员;
(2)申请者如属于国家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需经所在单位书面同意。
(3)申请者如属于其他在职公职人员,以及从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由申请者依照所在地区和单位相关规定执行。
二、选聘程序
(一)申请:即日起至2024年11月20日,在本会官网(http://www.czac.org.cn/)首页,点击“仲裁员在线申请”浮窗,在线填写申请内容并提交相关资格和证明材料。
(二)审核:申请材料经本会初审通过后,进入仲裁员拟聘名单。
(三)聘任:仲裁员拟聘名单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布、发放聘书,并列入《第七届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
三、注意事项
(一)请于2024年11月20日前完成线上申请,并提前准备好电子照片及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技术职称证书等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根据系统提示上传提交。
(二)最终是否受聘为本会仲裁员,以本会公布的仲裁员名册为准。
(三)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数据或提交的申请材料本会予以保密。如申请人未被本会聘任,本会不再另行回复,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除特别注明外,本会将不予退回。
四、咨询方式
联系人:高磊
电话:0519-81289663
邮箱:gl@czac.org
常州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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