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关于仲裁员回避及信息披露 的规范指引》的通知
- 2023/7/13 阅读次数:[10098]
各位仲裁员、程序管理员:
为健全常州仲裁委员会内部监督制度、落实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关于仲裁员回避及信息披露的规范指引》经仲裁协会会长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相关人员遵照执行。
常州市仲裁协会
2023年7月6日
关于仲裁员回避及信息披露的规范指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中有关健全仲裁委员会内部监督制度、落实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引。
一、仲裁员接受选定或者指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并及时将书面回避申请提交案件程序管理员: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私自会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有下列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1.曾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且离任不满两年的;
2.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曾在同一单位工作且离开不满两年的;
3.曾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且代理的案件结案距本案受理不满两年的;
4.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
5.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证人、鉴定人的;
6.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
案件程序管理员收到仲裁员回避申请后,应及时告知当事人重新选定仲裁员或及时由本会主任重新指定仲裁员,重新组成仲裁庭仲裁案件。
二、仲裁员接受选定或者指定后,存在可能引起当事人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书面披露,并及时将仲裁员声明书提交案件程序管理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于本案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二)个人或所在工作单位与案件有关联或与当事人有业务往来的;
(三)曾在审理程序以外与当事人、仲裁代理人讨论案件情况,或者接受当事人、仲裁代理人提供的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与同案仲裁员同在一个单位工作的;
(五)仲裁员与当事人、当事人的主要管理人员或仲裁代理人在同一社会组织担任职务,且有经常性工作接触的;
(六)仲裁员的近亲属在当事人单位工作或者在当事人的仲裁代理人单位工作的;
(七)仲裁员在与案件有关联的机构担任职务的;
(八)仲裁员或其近亲属对当事人存在可能的追索权或被追索的;(九)与当事人或代理人为共同权利人、共同义务人或有其他共同利益的;
(十)与本案当事人、仲裁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案件程序管理员收到仲裁员披露声明书后,应及时将声明书复印件送达案件双方当事人。
三、在仲裁过程中,如果新出现应当回避的情况,仲裁员应及时将书面回避申请提交案件程序管理员;如果新出现可能引起当事人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仲裁员应继续履行披露义务。
四、当事人因仲裁员披露事项而申请仲裁员回避的,由常州仲裁委员会主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作出决定。
五、本规范指引供仲裁员接受选定或者指定后参照,便于仲裁员主动履行回避及信息披露义务。
案件程序管理员应当回避及应当披露事项,参照适用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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