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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 2017/7/26 阅读次数:[31022]
  •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和委员7至11人组成。
    其中,驻会专职组成人员1人,可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授权,代为行使指定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决定仲裁庭组成方式、决定仲裁员回避、延长审理期限等职权。
    仲裁委员会设秘书长1人(秘书长可以由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兼任),副秘书长1至2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每届任期5年。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换届的,可适当延期。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到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为止。
    第六条 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上一届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商常州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商会后,由常州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举行。修改章程或者对仲裁委员会作出解散决议,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方针、工作计划等重要事项,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二)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提出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通过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四)推荐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人选,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任命;
    (五)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六)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的,决定主任的回避;
    (七)制定、修正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专门规则及章程;
    (八)决议解散仲裁委员会;
    (九)《仲裁法》、《仲裁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在仲裁委员会闭会期间,负责仲裁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仲裁院、分会和仲裁中心等分支机构,并可根据需要制定专门规则。
    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咨询机构,作为仲裁委员会的专门机构,为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提供对疑难问题的咨询意见。
    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仲裁员资格审查机构,作为仲裁委员会的专门机构,对仲裁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并对仲裁员聘任提供意见。
    仲裁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纪律监察机构,作为仲裁委员会的专门机构,对仲裁委员会委员、仲裁员、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履职中行为进行监督,对违纪行为提供处理意见。
    仲裁委员会的专门机构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产生。
    第十一条 仲裁委员会会议作出解散决议并经常州市人民政府同意,仲裁委员会即予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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