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办事机构
- 2017/7/26 阅读次数:[44491]
-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为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内设机构为:秘书行政处、立案咨询处(民商事调解处)、仲裁事务一处、仲裁事务二处、研究发展处。办公室在办公室主任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内设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秘书行政处: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及会务、接待、外事、保密、保卫、财务、后勤、物业、资产管理、网络软件系统的维护与安全等工作;收取仲裁费用,保管和利用行政和仲裁档案;承办本单位人事、工资、考核、离退休干部等工作,以及与上述事项相关的文件起草工作;承办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
(二)立案咨询处(民商事调解处):负责受理仲裁案件,分配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人员,为当事人提供仲裁程序方面的咨询服务;开展民商事调解工作,负责调解员的日常管理工作,推进民商事仲裁与大调解机制的衔接;
(三)仲裁事务一处:负责指导和办理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事务(主要负责建设工程合同、建设用地合同、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及物业服务合同等类型纠纷),审核相关仲裁法律文书,组织对相关疑难案件的专家咨询工作,负责仲裁办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四)仲裁事务二处:负责指导和办理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事务(主要负责借款与担保合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服务合同、金融证券合同、与公司、企业相关合同、知识产权合同、运输合同及其他类型纠纷),审核相关仲裁法律文书;仲裁员管理、培训及考核;负责组织仲裁办内部业务例会工作;
(五)研究发展处:负责仲裁法律制度与民商事调解工作的推广、研究工作;承担与上级部门、兄弟仲裁机构以及媒体的联络及宣传;承担本会网站、微信等公共信息平台的建立及维护工作;负责日常信息发布,承办市长信箱和12345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交办事项的处理答复工作;起草重要文件、领导讲话稿和综合材料;负责鉴定机构的管理工作。 - 上一张: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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